[管理学]注销清算企业剩余资产交个人所得税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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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注销清算企业剩余资产交个人所得税的案例自然人股东取得注销清算企业分配的剩余资产勿忘计算个人 所得税发布时间:2011 年 12 月 26 日 信息来源:江苏省连云港地税局案情简介:2011 年 10 月,某企业股东决定注销企业不再经营。经税务人员调查核实,该 案情简介 企业由孙先生一人投资,经过企业资产清算后,分配给孙先生的剩余资产 160 万元(现金及部 分实物资产公允价值之和),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实收资本 100 万元、未分配利润 36 万元、 盈余公积 12 万元,经计算孙先生应补缴股息个人所得税 9.6 万元、财产转让个人所得税 2.4 万元。税法分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 税法分析 知》(财税[2009]60 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 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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