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外出经营施工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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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外出经营施工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 生产、 经营活动的, 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 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 同一地累计超过 180 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明确: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 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主管税务机关 一般是指办理具体涉税事项的税务机关, 依照设置权限的规定, 具体涉税事项应由哪级办理 的,哪级税务机关就是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累计不超过 180 天,且合法取得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 机关开具的《外管证》的,除企业所得税回其机构所在地缴纳外,其他应缴纳的地方税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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