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献】离婚前以百元转让九成股份 法院判决转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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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离婚前以百元转让九成股份 法院判决转让无效 来源:作者: 来源:中国妇女网 案例: 1996年2月24日,原告崔某(女)与被告杨某登记结婚。后夫妻感情逐渐冷淡。2006年11月2日,崔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解除了崔某与杨某的婚姻关系。 2005年8月,杨某出资45万元,与另一出资5万元的股东A共同设立深圳市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某。2006年10月16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决定同意股东杨某将其持有的90%公司股权以100元的价格转让给曾某,另一股东A也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另一自然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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