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雷律师:负有举证责任的买受人未提供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
本文档由 wutonger1993 分享于2019-05-07 17:00
张雷律师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该条规定了两种意义的举证责任,前者指当事人的行为责任,后者指在事实真伪不明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即结果责任。由此,共同购买人在发生产权纠纷时,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和权利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如果无法提供,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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