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补贴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各地标准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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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1999 058号 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 工资、薪金 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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