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企业所得税预缴方法不得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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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企业所得税预缴方法不得随 2010 11 26 08:36:55 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北京普永信税务师事务所联系电话:010 62167117 13699118275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其中,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体现量能负担原则,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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