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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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进一步加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管理,切实维护被占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民个人的利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物价变化情况和《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试行)》(平政〔2009〕1 4号印发)执行情况,现对我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调整,制订《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以下简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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