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部门规章・诊所基本标准
本文档由 张小五 分享于2010-09-15 12:10
医政发〔201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公布以来,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执行诊所的基本标准,切实加强诊所的准入管理,对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诊所的基本标准已不能满足准入管理的需要。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医疗服务体系,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并保障诊所的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对诊所的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诊所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诊所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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