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复议前置范围的不当扩大——新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未履行法定职责”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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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复议法正式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的功能定位,并对复议前置范围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扩张,但也通过排除地方性法规的方式对前置的设定权限进行了限缩。根据行政法特性及立法者原意,应对新法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作狭义理解,结合复议实质化解争议能力相对有限、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积极性相对不高的现状,应当警惕复议前置的滥用,避免其成为行政诉讼救济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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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学  —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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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复议前置 合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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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 履行 法定 职责 警惕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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