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业务招待费筹划 临界点

本文档由 jilunjiao1948 分享于2012-01-20 14:46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 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 营业 收入的5‰。原税法规定,即《关于印发 lt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gt 的通知规定》 国税发 2000 84号 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售 营业 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 营业 收入净额的5‰ 全年销售 营业 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从上述文件来看,从数字角度来看,新法提高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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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销售 收入 营业 超过 扣除 发生 净额 来看 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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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费 临界点 所得税 筹划 业务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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