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选举

本文档由 h112699 分享于2009-09-07 13:40

《选举法》第三十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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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认证考试  —  自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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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 名额 候选人 应选 选举法 多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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