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及最高院答问(实用应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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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9A44VP;本文是“法律或法学”中“商法”的实用应用文的论文参考范文或相关资料文档。正文共12,356字,word格式文档。内容摘要:第六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第十七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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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学  —  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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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 公司法 应用文 出资人 出资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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