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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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2 2010年06月29日星期二下午05:58第四章认定证书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三条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 以下简称获证单位 不得涂改、滥用、转让认定证书;获证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可以在产品的包装、说明书及广告宣传中使用认定证书。第十四条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获证单位可在认定证书期满前三个月,向省级环保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国家级认定产品的延期申请,由省级环保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家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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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 证书 单位 环境保护 产品 省级 延期 申请 国家 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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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 产品 环境保护 办法 暂行 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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