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缴非法所得不适用民事制裁
本文档由 shengtashei1951 分享于2019-04-23 17:22
民事制裁,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对严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人所采取的民事处罚措施,是国家对民事活动进行干预的表现形式,具有惩罚性和绝对强制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称《意见》)第163条规定“在诉讼中发现与本案有关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制裁的,可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采用收缴、罚款、拘留制裁措施,必须经院长批准,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被制裁人对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决定暂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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