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应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证据审查——夏某诉张某闫某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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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系闫某的驾驶员,罗某系夏某的驾驶员。2003年12月22日凌晨0时30分许,罗某驾车由成雅高速向二环路方向行驶,行至创业路永丰立交桥南口处时,向右变道,准备进入匝道往二环路内行驶。张某醉酒后驾车以120公里/小时的速度同向行驶,张某所驾车辆左前部与正在变道过程中的罗某所驾车辆的右侧相撞,造成二车不同程度损坏,张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至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在抢救过程中,经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检验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7.10mg/100ml。事发后,夏某将车交汽修厂维修,产生维修费用113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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