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员酒后驾车致乘客死亡租赁公司承运保险终获得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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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何某某向温州市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一辆广本雅阁轿车。同年4月17日晚,承租人何某某驾驶租赁车辆行经翠微大道与六虹桥路交叉口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乘客刘某死亡。2008年7月28日,经交警部门调解,由何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因何某某无力支付,而租赁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需承担连带责任,故最终由租赁公司向死者刘某的家属赔偿了人民币26万元。另外,刘某在医院抢救的费用亦全部由租赁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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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员 酒后驾车 乘客死亡 租赁公司 承运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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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 保险 乘客 理赔 承运 酒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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