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完结的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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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是某集团公司的矿工,张某于1996年8月某日在矿井下正常作业时,被从井筒由上而下滑下的铁轨撞伤右腿踝骨处。伤后张某在矿职工医院、家属科卫生所住院治疗。张某工作损伤后,由于是工伤事故,集团公司同意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赔偿,于是在1997年8月,由某集团公司申请,市“劳仲委”委托,市中级人民法院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论为:伤残比照八级;医疗终结为四至十个月;二次手术费为一千元。集团公司按照程序给予了一次性赔付。但是手术后张某出现了手术并发症之一的骨髓炎,赔偿的钱款已经花费的不少。于是1999年1月由张某申请,某法律服务所委托,省高院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论为:张某右踝关节开放性粉碎性骨折致骨髓炎应当继续治疗,不应医疗终结;张某如进行继续治疗所实施的“胫骨固定物取出术”,“局部搔爬术”,“疤痕除引皮瓣修补手术”约需要五千元人民币。由于病情的反复,2000年9月张某又提出申请,受七台河市“劳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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