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收取加盟费和发展下线获利该如何定性认定本案的性质是传销
本文档由 专业文档 分享于2019-04-14 13:10
案情:杨某、王某于1999年5月与上海先利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先利公司)总经理张某相识。经商议,杨某、王某同意在北京筹建先利北京分公司,并按照张某提出的“复合式加盟特许经营”模式进行经营。1999年8月,杨某在北京注册登记了上海先利公司北京分公司。1999年6月至2000年3月,杨某、王某招募宣传促销员及代理商,向每个宣传促销员收取人民币280元1份的加盟费,再提供给实物产品,承诺3个月内返还人民币420元的高额回报,用后加盟者的加盟费支付前加盟者、代理商及分公司的各种费用,代理人按其发展的宣传促销员的份额获得服务费、代理费。该分公司共发展宣传促销员1.4万余人,收取加盟费人民币4689万余元,已返还给宣传促销员的金额人民币3436万余元。上海先利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在案发后携巨款潜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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