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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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信安 2005 16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工作,确保现场勘验检查质量,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在本规则中,电子证据包括电子数据、存储媒介和电子设备。第三条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包括: 一 现场勘验检查。是指在犯罪现场实施勘验,以提取、固定现场存留的与犯罪有关电子证据和其它相关证据。 二 远程勘验。是指通过网络对远程目标系统实施勘验,以提取、固定远程目标系统的状态和存留的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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