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初稿)

本文档由 大众文档 分享于2011-03-26 09:33

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 法律适用第一条 融资租赁合同包括直接租赁、回租赁、转租赁合同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租赁方式。回租赁合同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出卖人与承租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合同。转租赁合同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租赁的融资租赁合同。在转租赁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又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的租赁形式。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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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出租人 承租人 租赁 初稿 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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