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就业难题在于尽快废除《劳动合同法》
本文档由 mercurywonder 分享于2011-01-26 11:05
《劳动合同法》推行事实上的歧视性劳动就业政策,与现代政府千方百计消除就业歧视、促进就业的基本政策方向相背离《劳动合同法》对于不同劳动者群体的实质上的就业歧视,主要体现于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对于在职人员按劳动合同的不同期限等标准,规定不同待遇,从而损害了另外一部分劳动者的利益。例如,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第四十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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