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证不符是欺骗 法院判决还车退款

本文档由 lovemepe 分享于2009-03-16 22:34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系买卖合同,双方已履行丁各自的交付义务,买卖合同依法成立,但被告在履行协议时,实际交付车辆的登记时间非协议中约定的登记时间,且所交付的车辆行驶证的正副本均系伪造,对此被告应承担标的物的暇疵担保责任。由于该车作为标的物的实际状况与原、被告双方所签协议相比不符合要求,存在重大显著的暇疵,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原告作为买受人有权期待获得的标的物的价值或作用,属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故原告诉称有理,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聂某要求被告刘某赔偿损失1100元,未向法院提供有关证据,其请求不予支持。随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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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聂某 刘某 买卖合同 法院 原告 行驶证 桑塔纳轿车 买受人 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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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退款 判决 欺骗 不符 聂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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