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调整的项目有变化

本文档由 romanwish 分享于2010-12-15 14:10

一、工资薪金支出原税法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按规定月人均1600元执行。这里的计提标准是 计税工资 ,而不是指企业账面上支付的工资总额,因而多计的支出应调增纳税所得额。而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新法下由于工资薪金是全额税前扣除,因而不存在纳税调整。回答人的补充2009 07 19 21:17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原税法规定纳税人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计税工资的14 、2 、1 5 在税前扣除;这里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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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 规定 扣除 经费 计税 薪金 职工 税法 支出 税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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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 所得税 企业 薪金 税法 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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