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教育系统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档由 人力资源 分享于2009-02-20 03:40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区教育系统内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贯彻《越秀区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越府办[2006]46号)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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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 越秀区 经营性 甲方 承租方 火灾 校办产业 安全生产 局属 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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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 资产 教育系统 经营 细则 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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