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义务教育法》解读

本文档由 splow 分享于2010-01-21 15:05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于2006年6月29日,经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2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义务教育法》分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共八章63条。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有十大亮点:一、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公益性:法律首次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统一性: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包括教科书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标准等。义务性:即强制性,让适龄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就将受法律规范。家长不送,家长担责;学校不收,学校担责;学校不提供相应条件,也要受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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