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此案保证人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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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7[法律资料]此案保证人不能免责 作者: 姜国才 发布时间: 2010-09-26 09:48:29 [案情简介] A公司于2001年1月5日向B银行借款2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为1年,即2001年1月6日至2002年1月5日。合同对借款用途、执行的借款利率标准以及违约的处理均作了约定。同日,C公司与B银行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合同约定,C公司为A公司向B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约定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次日起两年。在保证合同结尾处有借款人A公司、保证人C公司及贷款人B银行签名盖章。合同签订后,B银行向A公司发放了贷款。借款到期后,A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向B银行偿还借款本息。2002年10月8日,B银行向A公司对该贷款进行催收,要求A公司偿还借款本息。A公司在B银行催收通知单回执上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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