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人民性法官的民心和司法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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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法学研究的发展,一些学者对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提出了一些看法。有的法学专家甚至提出人民法院的名称应当就是“某某法院”,而不应称为“某某人民法院”。相应地对人民法官、人民陪审员等都提出了看法。提出这些看法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从司法的中立性等角度看待司法机关的性质。认为司法机关在裁判中应当不偏向任何一方,做到绝对中立,对法院称之为“人民法院”,从形式上看,就是要偏向人民,而可能会忽视对敌对势力的合法权利及人权的保障;另一个主要原因是“人民”是个政治概念,从法律的角度看不尽适合。 实际上,法院的人民性确实是个政治概念的提法,但是在中国这个社会主义国家,这种提法与国家的根本制度是相符合的,每个国家的政权结构和专政机关的性质与国家根本制度一致这本身没有什么争议,就如同在西方国家的政治体制下,法院不可能被称为“人民法院”一样。如果拿别人的标准衡量自己肯定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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